
I考试性质
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(非法 学)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统一命题科目,其 目的是科学、公平、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 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,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 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,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 研院所择优选拔,确保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招生质量。
II考查目标
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,在考查刑法学和民 法学基本知识、基本理论的同时,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 法学原理分析、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能力。评价考生是 否具备德法兼修的基本职业素养。
考生应能:
1.准确地再认或再现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基本知识。正确理解和 掌握刑法学和民法学的重要概念、特征、内容和其法律规定。
2.运用刑法学和民法学原理解释和论证某些观点,明辨法理。
3.结合社会生活背景或特定的法律现象,分析、评价有关案件 和事件,找出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。
4.准确、恰当地使用法律学科的专业术语,要求论述有据、条 理清晰、符合逻辑,文字表达通顺。
5.正确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法学和 民法学中的体现,在法律实践中树立全面依法治国、建设社会主义法 治国家的信念。
I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
一、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
本试卷满分为150分,考试时间为180分钟。
二、答题方式
答题方式为闭卷、笔试。
三、考试内容结构
刑法学 75分
民法学 75分
四、试卷题型结构
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简答题 法条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| 40小题,每小题1分,共40分 10小题,每小题2分,共20分 4小题,每小题10分,共40分 2小题,每小题10分,共20分 2小题,每小题15分,共30分 |
IV考查内容
第一部分刑法学
第 一章绪论
第一节刑法概述
一、刑法的概念
刑法的定义、形式和特征。
二、刑法的任务和机能
三、刑法的体系和解释
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
一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
二、刑法适用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 三 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
第三节刑法的效力范围
一、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
二、刑法的空间效力
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;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:属 地原则、属人原则、保护原则、普遍管辖原则;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 力的规定。
三、刑法的时间效力
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;刑法的生效时间;刑法的失效时间;刑
法的溯及力;我国《刑法》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。
第二章犯罪概念
第一节犯罪的定义
一、犯罪的定义概述
犯罪定义的类型;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。
二、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
我国《刑法》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;“但书”的意义。 第二节犯罪的基本特征
一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,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
二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,具有刑事违法性
三、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,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
第三章犯罪构成
第一节犯罪构成概述
一、犯罪构成的概念
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;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; 犯罪构成的意义。
二、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
犯罪客体、犯罪客观方面、犯罪主体、犯罪主观方面。
三、犯罪构成的分类
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;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
罪构成。
第二节犯罪客体
一、犯罪客体的概念
犯罪客体的概念及其内容;犯罪客体在刑法条文中的体现;犯罪 客体的意义。
二、犯罪客体的种类
一般客体、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。
三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
犯罪对象的概念和内容;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。
第三节犯罪客观方面
一 、犯罪客观方面概述
二、危害行为
危害行为的概念与特征;危害行为的分类;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 件;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。
三、危害结果
危害结果的概念;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;危害结果 在刑法中的意义。
四 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
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;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;因果关系 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。
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:客观性、相对性、必然性、复杂性。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。
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认定: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。
五、犯罪的时间、地点、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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